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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28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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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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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電子遊戲場業管理│ │
│ │條例 │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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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4月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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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1月間起至 │98年1月16日起至 │ │
│ 年 月 日 │98年1月13日 │98年3月10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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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彰化地檢98年度偵│南投地檢98年度偵│ │
│機關年度案號│字第633號 │字第1322、19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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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南投地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易字第160 │ │
│事│ │1677號 │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8.11.17 │ 98.10.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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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 ├────┼────────┼────────┼────────┤
│確│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定│ │1677號 │1973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8.11.17 │ 98.12.29 │ │
│ │日 期│ │ (程序駁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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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南投地檢99年度執│ │
│ 備 註 │字第6953號 │字第223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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