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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最高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羅 得 村
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簡 源 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俞 豪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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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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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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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年2月 │有期徒刑8月 │ │
│ │ │3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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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7年1月30日 │97年6月1日-97年7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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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 │
│機關年度及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649號 │97年度毒偵字第2802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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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1920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97年9月9日 │98年1月1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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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最高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定├────┼───────────┼───────────┼─────────┤
│判│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5688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978號 │ │
│決├────┼───────────┼───────────┼─────────┤
│ │確定日期│97年11月13日 │98年2月2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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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
│ │8632號(98年執緝516號 │1201號(98年執緝517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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