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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一覽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伍年。
理 由
一、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陳 欣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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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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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9月(已減刑為4 │有期徒刑4月(已減刑為2 │有期徒刑15年1月 │
│ │月15日) │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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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10.16 │ 95.10.16 │95.9.30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4189號 │4189號 │2495、2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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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5.12.29 │ 96.03.20 │ 97.6.19 │
├─┼────────┼───────────┼───────────┼───────────┤
│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5年度訴字第2003號 │96年度上訴字第713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6.01.23 │ 96.03.20 │ 97.8.21 │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6執2157(96執 │彰化地檢96執2982(96執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65│
│ │減更1188已執畢6月) │減更1188已執畢6月) │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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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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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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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4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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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12.27 │96.1.22 │9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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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偵字第2495│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495、2809號 │、2809號 │2495、2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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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7.6.19 │ 97.6.19 │ 97.6.19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第39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7.8.21 │ 97.8.21 │ 97.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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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6596號 │6596號 │6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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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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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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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4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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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12.29 │96.1.2 │95.12.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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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495、2809號 │2495、2809號 │2495、280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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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97年度上重訴第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 97.6.19 │ 97.6.19 │ 97.6.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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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7.8.21 │ 97.8.21 │ 97.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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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
│ │6596號 │6596號 │659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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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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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有期徒刑15年2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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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6.1.2 │ 95.10.1 │95.9.30 │
├──────────┼───────────┼───────────┼───────────┤
│偵查(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6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 │2495、2809號 │5934 、5935、5946、 │5934、5935、5946、 │
│ │ │5947號 │594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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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 97年度上重訴字第8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92、104│98年度上訴字第992、104│
│實│ │ │2號 │2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 97.6.19 │ 98.7.30 │ 98.7.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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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台上字第3921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225號 │98年度台上字第7225號 │
│決│ │ │ │ │
│ ├────────┼───────────┼───────────┼───────────┤
│ │判決 確定 日期 │ 97.8.21 │ 98.12.03 │ 9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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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 罰金之案件 │ │ │ │
├──────────┼───────────┼───────────┼───────────┤
│ 是 否 為 併 │ 是 │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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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6596號 │259號 │25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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