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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如附表編號1、2、4所示視為減得之刑與如附表編號3、5所示宣告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叄年玖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宣告刑確定在案,嗣經送監執行,於民國90年11月16日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至99年5月30日屆滿,有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
二、如附表編號1、2、4所示各罪之宣告刑(即有期徒刑3年4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3條第15款之規定,已自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依序分別減為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月又15日,聲請人聲請與如附表3、5所示宣告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林 靜 芬
法 官 陳 如 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信 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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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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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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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肅清煙毒條例(施用第一級│竊盜 │
│ │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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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4月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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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得之刑期 │有期徒刑1年8月 │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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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2年10月下旬至82年12月15│83年1月初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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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1694、22771號│年度偵字第1750、403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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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事實審├────┼────────────┼────────────┤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50號 │83年度訴字第1017號 │
│ ├────┼────────────┼────────────┤
│ │判決日期│83年3月30日 │83年4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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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50號 │83年度訴字第1017號 │
│ ├────┼────────────┼────────────┤
│ │確定日期│83年6月8日(撤回上訴) │83年8月29日(撤回上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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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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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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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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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懲治盜匪條例 │麻醉藥品管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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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10年 │有期徒刑5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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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得之刑期 │不予減刑 │有期徒刑2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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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2年12月上旬至83年1月9日│82年9月中旬至82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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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2│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1750、4036號 │年度偵字第197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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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事實審├────┼────────────┼────────────┤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017號 │83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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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83年4月20日 │8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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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訴字第1017號 │83年度上易字第90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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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定日期│83年8月29日(撤回上訴) │83年6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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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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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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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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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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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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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得之刑期 │不予減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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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82年12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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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83│ │
│年度及案號 │年度偵字第2277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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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 後│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事實審├────┼────────────┼────────────┤
│ │案 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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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日期│83年11月24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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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 定│法 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
│判 決├────┼────────────┼────────────┤
│ │案 號│83年度上訴字第3313號 │ │
│ ├────┼────────────┼────────────┤
│ │確定日期│83年12月23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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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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