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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電業法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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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電業法 │電業法 │電業法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3月(已執畢)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5.01.17~95.07.05 │94.05.03~96.05.18 │94.05.04~96.05.03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329號 │98年度偵字第329號 │98年度偵字第329號 │
│ │ │ │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9.02 │98.09.02 │98.09.02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98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1.12 │98.11.12 │98.11.12 │
│ │ │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是 │
├───────────┼──────────┼──────────┼──────────┤
│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3030號 │3030號 │3030號 │
│ │ │ │ │
└───────────┴──────────┴──────────┴──────────┘
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4 │ 5 │ 6 │
├───────────┼──────────┼──────────┼──────────┤
│罪 名 │電業法 │電業法 │妨害自由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94.10.24~96.05.04 │96.06.01~96.11.27 │96.02.22 │
│ │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南投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329號 │97年度偵字第4848號 │96年度偵字第2068號 │
│ │ │ │ │
├─┬─────────┼──────────┼──────────┼──────────┤
│最│法 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583號│98年度上訴字第1730號│98年度上訴字第1915號│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9.02 │98.10.06 │98.10.27 │
├─┼─────────┼──────────┼──────────┼──────────┤
│確│法 院 │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616號│98年度台上字第7340號│99年度台上字第322號 │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1.12 │98.12.10 │99.01.2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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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是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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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南投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3030號 │80號 │429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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