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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竊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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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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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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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3.17 │98.03.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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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98年度偵字第13178號 │98年度偵字第1317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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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
│最├──────┼───────────┼───────────┼───────────┤
│後│ │ │ │ │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9.01.16 │ 99.01.16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 │ │ │
│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493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9.01.29 │ 99.01.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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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得易科 │ │ │ │
│ 罰 金之案 件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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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 否 為 併 │ │ │ │
│ 罰 之 數 罪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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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備 註│99年度執字第1840號 │99年度執字第1840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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