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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陸月。
理 由甲○○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施用及幫助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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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9月 │ 有期徒刑15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 98.03.05 │ 98.05.04 │ 97.12.17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毒 │ 臺中地檢98年度毒 │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072號 │ 偵字第2631號 │ 字第6632、6899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64號│ 98年度訴字第2716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04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6.17 │ 98.09.10 │ 98.11.12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564號│ 98年度訴字第2716號 │99年度台上字第173號 │
│決├──────┼─────────┼──────────┼──────────┤
│ │判 決│ 98.07.11 │ 98.10.05 │ 99.01.14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98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
│ │字第4595號(98年度 │ 字第4595號(98年度 │第533號 │
│ │執字第9510號)已定 │ 執字第13115號)已定 │已定應執行刑15年10月│
│ │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 應執行1年2月執行中 │執行中(富股,99.10.10│
│ │(富股,98.08.10至 │ (富股,98.08.10至 │至115.08.09) │
│ │99.10.09) │ 99.10.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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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
│犯 罪 日 期│ 98.02.03 │ │ │
├────────┼─────────┼──────────┼──────────┤
│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6632、6899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 │ │ 2044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1.12 │ │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 │
│定├──────┼─────────┼──────────┼──────────┤
│判│案 號│ 99年度台上字第 │ │ │
│ │ │ 173號 │ │ │
│決├──────┼─────────┼──────────┼──────────┤
│ │判 決│ 99.01.14 │ │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 │ │
│ │字第533號 │ │ │
│ │已定應執行15年10月│ │ │
│ │執行中(富股,99.10.│ │ │
│ │10至115.08.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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