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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2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參年肆月。
理 由受刑人因施用毒品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4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2 │ 3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7年7月 │
│ │ │ (共4次) │ │
├───────────┼──────────┼───────────┼───────────┤
│ 犯 罪 日 期 │ 97.12.11 │(1)97.12.08 │ 97.11.29 │
│ │ │(2)(3)(4)97.12.11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毒偵字第644號 │ 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 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
│ │ │ 98年度偵字第1090號 │ 98年度偵字第1090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976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6.18 │ 98.10.22 │ 98.10.22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98年度台上字第4918號│ 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8.08.27 │ 99.01.07 │ 99.01.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 │
│ 備 註 │11872號執行中(富股,│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 │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 │
│ │98.09.25至99.07.24) │執行中(富股,99.07.25 │執行中(富股,99.07.25 │
│ │ │至111.10.09) │至111.10.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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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1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 │
├───────────┼───────────┼───────────┼───────────┤
│ 犯 罪 日 期 │ 97.11.30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偵字第29074號、 │ │ │
│ │98年度偵字第1090號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722號 │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10.22 │ │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35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1.0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 │ │ │
│ 備 註 │217號已定應執行刑13年 │ │ │
│ │執行中(富股,99.07.25 │ │ │
│ │至111.10.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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