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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告 之
選任辯護人 張豐守 律師
張淑琪 律師
被 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提出新臺幣壹拾萬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 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即本院九十九年度上重更㈡字第六號),前經本院法官訊問後執行羈押在案。
玆聲請人以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身分(查本件刑事聲請具保狀上僅蓋有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張豐守、張淑琪律師之印章,並未有被告之簽名及蓋章,故應認本件之聲請人為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具保聲請停止羈押,經核符合規定,應准其於提出新臺幣壹拾萬元之保證書或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一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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