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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3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詐欺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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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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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詐 欺 │ 詐 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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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3月,減為 │ 有期徒刑1年4月, │ │
│ │ 有期徒刑1月15日 │ 減為有期徒刑8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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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5.12.22 │ 95年11月24日至96年3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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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 96年度偵字第7737號 │ 96年度偵字第7714、1741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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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最 後│ 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245號 │ 96年度上易字第1590號 │ │
│ │ │ (96聲減6347) │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6.05.23(96.10.25) │ 96.1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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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6年度易字第2245號 │ 96年度上易字第1590號 │ │
│ │ │ (96聲減6347)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6.06.23(96.10.25) │ 96.12.0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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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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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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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新股,定刑前執行 │
│ 備 註 │ 96年度執減更字第7208號 │ 97年度執字第355號 │ 至99.10.15 │
│ │ (99執緝303) │ (99執緝30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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