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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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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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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 96.11.3 │ 97.4.1 │ 96.11.21 │
├──────┼──────────┼──────────┼─────────┤
│偵查 (自訴) │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1150號 │2017號 │第14172號 │
├─┬────┼──────────┼──────────┼─────────┤
│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苗簡字第285 號│97年度苗簡字第518 號│97年度易字第2789號│
│實│ │ │ │ │
│審├────┼──────────┼──────────┼─────────┤
│ │判決日期│ 97.4.14 │ 97.6.23 │ 97.8.7 │
├─┼────┼──────────┼──────────┼─────────┤
│ │法 院│ 苗栗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苗簡字第285號 │97年度苗簡字第518號 │97年度易字第2789號│
│判├────┼──────────┼──────────┼─────────┤
│決│判決確定│ 97.5.19 │ 97.7.21 │ 98.8.25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 │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
│備 註│1634號(中檢98年執更│2147號(中檢98年執更│第13933號(中檢98 │
│ │2135號) │2135號) │年執更2135號)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毀損 │ 恐嚇 │ 詐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5月(2次)│
├──────┼─────────┼─────────┼─────────┤
│犯 罪 日 期 │ 96.11.21 │ 96.7.11~96.7.13 │ 96.11.3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苗栗地檢97年度偵字│
│機關年度案號│第14172號 │第328號 │第5014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789號│ 98年度易字第5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321│
│實│ │ │ │號 │
│審├────┼─────────┼─────────┼─────────┤
│ │判決日期│ 97.8.7 │ 98.3.12 │ 98.12.9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苗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789號│ 98年度易字第50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321│
│判│ │ │ │號 │
│決├────┼─────────┼─────────┼─────────┤
│ │判決確定│ 97.8.25 │ 98.4.6 │ 98.12.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8年度執字│苗栗地檢99年度執字│
│備 註│第13933號(中檢98 │第990號 │第246號 │
│ │年執更2135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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