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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4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1、2、3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其中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各罪,曾經本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1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陸年柒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李 秋 娟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王 麗 英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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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持有第二級毒品) │ (販賣第三級毒品) │ (販賣第三級毒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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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已減為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5年6月 │ 有期徒刑5年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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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5.07.21~95.07.22 │95年4月下旬某日至同 │ 95.07.21 │
│ │ │年5月下旬某日 │ │
│ │ │(連續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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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16351號 │16351號 │1635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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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1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1 │
│事│ │ │號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03.28 │ 99.01.05 │ 99.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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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6年度上訴字第133號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1 │98年度上更一字第221 │
│判│ │ │號 │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6.03.28 │ 99.01.05 │ 99.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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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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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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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3108號(98執減更372│2156號 │2156號 │
│ │,已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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