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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二六○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 由甲○○因犯竊盜等罪,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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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盜 │業務侵占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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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6月(已執畢) │有期徒刑1年2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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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7.09.11 │96.08.31 ~ 97.01.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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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97年度 │南投地檢97年度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040號 │偵字215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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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南投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號 │97年度易字第71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7.12.15 │98.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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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南投地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易字第714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46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1.08 │98.11.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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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否 │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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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否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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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南投地檢98年度 │南投地檢99年度 │ │
│ │執字第201號 │執字第21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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