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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5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裁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 2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裁定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胡 森 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禎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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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竊盜 │ │
│ │危險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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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4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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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8.16 │98.05.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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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臺中地檢98年度速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2990號 │字第13468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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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實│ │ 1519號 │ 1723號 │ │
│審├────┼─────────┼─────────┼─────────┤
│ │判決日期│ 98.08.31 │ 99.01.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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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 │98年度上易字第 │ │
│決│ │ 1519號 │ 1723號 │ │
│ ├────┼─────────┼─────────┼─────────┤
│ │判 決│ 98.10.29 │ 99.01.19 │ │
│ │確定日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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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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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 │ 是 │ 是 │ │
│罰之數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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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9年度執 │ │
│ │執字第14106號 │字第2197號(臺中分 │ │
│ │(99執緝15號)(臺 │監執行中.99.08.03 │ │
│ │中分監執行中) │執畢)(矩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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