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本件受刑人藍順慶因幫助詐欺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詐欺 │ 竊盜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98.04.10-98.05.10 前某日 │98.11.0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16667號 │偵字第2667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 │98年度豐簡字第85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9.01.19 │98.12.09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82號 │98年度豐簡字第85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01.19 │99.01.04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 否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129號│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280號│
│ │(中監99.09.25-99.12.24) │(中監99.02.25-99.08.24號) │
│ │ │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