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檢察官聲請書誤就附表編號3、4之犯罪日期互為倒置,應予更正)。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已執行完畢部分,於檢察官執行時自會依法扣除之)。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1 │ 2 │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施用第二級毒品 │在場助勢罪 │轉讓第三級毒品 │轉讓第三級毒品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6月 │有期徒刑10月 │
├────────┼────────┼────────┼────────┼────────┤
│犯 罪 日 期│97年7月6日 │96年10月13日 │97年6月間 │97年4月間 │
├────────┼────────┼────────┼────────┼────────┤
│偵查 (自訴)機關 │彰化地檢97年度毒│彰化地檢96年度少│彰化地檢97年度少│彰化地檢97年度少│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4304號 │連偵字第107號 │連偵字第69號 │連偵字第69號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最│ │ │分院 │分院 │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實│ │ │2619號 │1105號 │1105號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年1月14日 │98年3月31日 │98年7月15日 │98年7月15日 │
├─┼──────┼────────┼────────┼────────┼────────┤
│ │法 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
│ │ │ │分院 │分院 │分院 │
│確├──────┼────────┼────────┼────────┼────────┤
│定│案 號 │98年度簡字第5號 │97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98年度上訴字第 │
│判│ │ │2619號 │1105號 │110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年2月16日 │98年3月31日 │98年7月15日 │98年7月15日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
│ │字第1295號(已執│字第3110號(已執│字第4834號 │字第4834號 │
│ │畢) │畢)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