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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 由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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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藏匿人犯 │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毒品危害防制│
│ │ │ 條例 │ 條例 │ 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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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8月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
│ │ │ 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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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09.09 │ 97.09.09 │ 97.09.11 │ 97.09.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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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年 度 案 號│97年度偵字第│ 97年度毒偵字第1198號 │
│ │ 4380號 │ 97年度偵字第43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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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苗簡字│ 98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
│實│ │ 第906號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7.10.27 │ 98.03.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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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苗簡字│ 98年度上訴字第532號 │98年度台上字│
│判│ │ 第906號 │ │ 第2927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21 │ 98.03.02 │ 98.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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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苗栗地檢 │
│ │ 98年度執字 │ 98年度執字第1057號 │98年度執字第│
│備 註│ 第618號 │ │ 1742號 │
│ │ ├─────────────┴──────┤
│ │ │ 已更刑為98年度執更字第510號 │
└────────┴──────┴────────────────────┘
已執行完畢 無羈押
有期徒刑3月 99.2.25~100.8.24止
受刑人現於臺灣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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