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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3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2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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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 │詐欺 │妨害自由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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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2年 │
│ │(已經裁定減刑為有期 │(已經裁定減刑為有期 │ │
│ │徒刑1月又15日確定) │徒刑3月確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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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4.11.07 │94.05.06 │93年6、7月間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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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5年度偵緝字第863號 │95年度偵字第8630號 │94年度偵字第18980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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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台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5中簡1502號 │95上易1501號 │97上更一195號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5.06.16 │96.04.10 │98.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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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 │ │ │ │ │
│定├─────────┼──────────┼──────────┼──────────┤
│判│案 號 │95中簡1502號 │95上易1501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844號│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5.07.17 │96.04.10 │98.11.19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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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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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否 │否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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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中地檢95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
│ │7216號(97執減更1949 │7274號(97執減更1949 │15208號(中監99.02. │
│ │號已執畢) │號已執畢) │24-10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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