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聲,409,201003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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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09號
聲明異議人
即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93年執字第5019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如聲明異議狀影本內容所載(如附件)。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法院應就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486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聲明異議即受刑人甲○○(下稱異議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之連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4年度訴字第2984號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異議人提起上訴,經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560號判決撤銷原判決,改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1014號判決將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復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㈠字第266號判決將原判決關於甲○○連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撤銷,以連續犯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七年六月,異議人不服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98年度臺上字第4289號判決原判決撤銷,發回本院,後經本院以98年度上更㈡字第172號改判決異議人無罪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一紙附卷可稽。

㈡而本件異議人犯連續販賣第一級毒品罪部分雖經判決無罪,惟聲明異議事項之關於發還扣押金之新臺幣(以下同)六十萬元部分,在同案被告陸永文連續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已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罪,並將該扣押六十萬元諭知沒收,且陸永文未上訴因而確定,已生既判力及執行力,後再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執字第1912號執行完結,亦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訴字第1912號判決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3月1日中檢輝執丁98執他4689號字第016122號函各附卷可憑。

依據上述說明,檢察官關於上述扣押六十萬元之執行程序,則屬有據,本件聲明異議人除依其他程序請求救濟外,於本案之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吳 進 發
法 官 梁 堯 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玫 伶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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