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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甲○○因竊盜等罪,經本院及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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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竊盜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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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8月 │有期徒刑10月 │有期徒刑1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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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98.05.06 │ 97.12.31 │ 98.05.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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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
│年 度 案 號│12908號 │第819號 │第232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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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3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9.23 │ 98.12.16 │ 99.0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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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1452號│98年度上訴字第2139號│98年度上訴字第2599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9.23 │ 99.01.04 │ 99.0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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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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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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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12980號 │1021號 │249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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