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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
一、受刑人甲○○因犯重利、妨害自由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另檢察官聲請書附表編號1、2罪名欄之犯罪次數記載錯誤,爰併予更正,附此敘明。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姚 勳 昌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卓 佳 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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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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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重利(共2次) │ 重利(共14次) │ 重利(共11次) │
├──────┼──────────┼───────────┼──────────┤
│宣 告 刑│均為有期徒刑4月,均 │均為有期徒刑3月,均減 │ 均為有期徒刑2月 │
│ │減為有期徒刑2月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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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間某日至96 年│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4月│96年3月初至96年8 月3│
│ │4月24日前某日(共14 │24日前某日(共2次) │日(共11次) │
│ │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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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機關年度案號│21351號 │21351號 │21351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8.2.19 │ 98.2.19 │ 98.2.19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判├────┼──────────┼───────────┼──────────┤
│決│判決確定│ 98.2.19 │ 98.2.19 │ 98.2.19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是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是 │
│數罪 │ │ │ │
├──────┼──────────┼───────────┼──────────┤
│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備 註│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表│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
│ │表二(一)②) │二(一)②) │表二(一)③)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
├──────┼───────────┼────────────┼────────┤
│罪 名│妨害自由(共11次) │妨害自由(共3次) │ │
├──────┼───────────┼────────────┼────────┤
│宣 告 刑│均為有期徒刑3月,均減 │均為有期徒刑2月 │ │
│ │為有期徒刑1月15日 │ │ │
├──────┼───────────┼────────────┼────────┤
│犯 罪 日 期 │95年7月間某日至96年4 │96年5月初至96年5 月4日(│ │
│ │月24日前某日(共11次)│共3次) │ │
├──────┼───────────┼────────────┼────────┤
│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6年度偵字第 │ │
│機關年度案號│21351號 │21351號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8.2.19 │ 98.2.19 │ │
├─┼────┼───────────┼────────────┼────────┤
│ │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案 號│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813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8.2.19 │ 98.2.19 │ │
│ │日期 │ │ │ │
├─┴────┼───────────┼────────────┼────────┤
│是否為得易科│ 是 │ 是 │ │
│罰金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 是 │ 是 │ │
│數罪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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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97│ │
│備 註│2497號(第一審判決附表│號(第一審判決附表四(一)│ │
│ │四(一)①) │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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