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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 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林 靜 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高 勳 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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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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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竊盜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罪日期 │ 97.3.11 │ 97.8.14凌晨1時許 │97.8.14凌晨1時45分│
├──────┼────────┼─────────┼─────────┤
│偵查(自訴)│苗栗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 │彰化地檢97年偵字 │
│機關年度案號│3797號 │8071號 │8071號 │
├─┬────┼────────┼─────────┼─────────┤
│最│法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 97年易字826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7.12.30 │ 98.4.1 │ 98.4.1 │
├─┼────┼────────┼─────────┼─────────┤
│確│法院 │ 苗栗地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定│案號 │ 97年易字826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7.12.30 │ 98.4.1 │ 98.4.1 │
│ │日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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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執助│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
│ │字第168號 │2595號 │259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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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號 │ 4 │ 5 │ │
├──────┼────────┼─────────┼─────────┤
│罪 名 │ 竊盜 │ 竊盜 │ │
├──────┼────────┼─────────┼─────────┤
│宣告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
│犯罪日期 │97.8.30凌晨2時許│97.8.30凌晨2時30分│ │
├──────┼────────┼─────────┼─────────┤
│偵查(自訴)│彰化地檢97年偵字│彰化地檢97年偵字 │ │
│機關年度案號│8071號 │8071號 │ │
├─┬────┼────────┼─────────┼─────────┤
│最│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98年上易字397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8.4.1 │ 98.4.1 │ │
├─┼────┼────────┼─────────┼─────────┤
│確│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
│定│案號 │98年上易字397號 │ 98年上易字397號 │ │
│判├────┼────────┼─────────┼─────────┤
│決│判決確定│ 98.4.1 │ 98.4.1 │ │
│ │日期 │ │ │ │
├─┴────┼────────┼─────────┼─────────┤
│ 備註 │彰化地檢98年執字│彰化地檢98年執字第│ │
│ │第2595號 │2595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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