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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 由甲○○因販賣毒品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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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證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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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7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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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5.11.10 │97.4.18回溯72小時內 │92年12月至93年1月間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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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字第│彰化地檢97年度毒偵字│彰化地檢93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6211 號 │第2689號 │3418、490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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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2407號 │97年度訴字第2522號 │98年度重上更三字第46│
│事│ │ │ │號 │
│實├──────┼──────────┼──────────┼──────────┤
│審│ 判 決 日 期│ 97.12.10 │ 97.12.10 │ 9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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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訴字第2407號 │98年度台上字第1563號│99年度台上字第728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2.16 │ 98.03.26 │ 99.0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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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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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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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2103 號(98執緝字第 │2438號(98執緝字第 │1001號 │
│ │660號) │661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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