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肆月。
理 由甲○○因殺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璋 鵬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陳 欣 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脫逃 │國家安全法 │殺人 │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已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有期 │有期徒刑15年 │
│ │徒刑2月15日 │徒刑3月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5.02.03 │94.06.09 │94.06.29 │
│ │ │ │ │
├──────────┼───────────┼───────────┼───────────┤
│偵 查(自訴)機 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 │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 │11108號、95年度偵字第 │
│ │4542號、95年度偵字第 │4542號、95年度偵字第 │4542號、95年度偵字第 │
│ │8125 號 │8125號 │8125號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號│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7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6.10.16 │ 98.03.18 │ 98.10.1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號│99年度台上字第438號 │
│決├────────┼───────────┼───────────┼───────────┤
│ │判決 確定 日期│ 97.01.31 │ 98.04.10 │ 99.01.21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 是 │ 是 │ 否 │
│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備 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34│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24│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18│
│ │73號(羈押折抵刑期期滿)│98號執行中(富股,109.0│27號執行中(富股,99.01│
│ │ │7.04至109.10.03) │.21至109.07.03)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