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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 由甲○○因犯脫逃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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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脫逃 │國家安全法 │殺人 │
├────────┼──────────┼──────────┼──────────┤
│宣告刑 │有期徒刑10月已減為 │有期徒刑6月已減為 │有期徒刑15年 │
│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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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日期 │95.02.03 │94.06.09 │94.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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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4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11108號、95年度偵字 │11108號、95年度偵字 │11108號、95年度偵字 │
│ │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第4542號、95年度偵字│
│ │第8125號 │第8125號 │第8125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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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96年度上重訴字第18號│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98年度上重更三字第27│
│ │ │ │號 │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6.10.16 │98.03.18 │98.10.15 │
├─┼──────┼──────────┼──────────┼──────────┤
│確│法院 │最高法院 │中高分院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號 │97年度台上字第542號 │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58│99年度台上字第438 號│
│ │ │ │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01.31 │98.04.10 │99.0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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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是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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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7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3473號(羈押折抵刑期 │2498號 │1827號 │
│ │滿) │執行中(富股,109.07.│執行中(富股,99.01. │
│ │ │04至109.10.03) │21至109.07.03)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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