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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上列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及犯竊盜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等事實,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許 旭 聖
法 官 莊 深 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 振 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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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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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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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1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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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 98.2.6 │ 98.2.6 │ 98.3.30 │
│ 年 月 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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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 (自訴) │臺中地檢98年度毒│臺中地檢98年度毒│彰化地檢98年度偵│
│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830號 │偵字第830號 │字第546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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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最├────┼────────┼────────┼────────┤
│後│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上易字第 │
│事│ │號 │號 │1605號 │
│實├────┼────────┼────────┼────────┤
│審│判決日期│ 98.9.30 │ 98.9.30 │ 98.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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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 ├────┼────────┼────────┼────────┤
│確│案 號│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訴字第3052│98年度上易字第 │
│定│ │號 │號 │1605號 │
│判├────┼────────┼────────┼────────┤
│決│判決確定│ 98.10.19 │ 98.10.19 │ 98.11.24 │
│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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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8年度執│臺中地檢98年度執│彰化地檢98年度執│
│ 備 註 │字第13597號 │字第13597號 │字第694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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