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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九年度執聲字第三五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陸年貳月。
理 由
一、本件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強盜、詐欺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江 德 千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許 旭 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紀 美 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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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竊 盜 │ 強 盜 │ 詐 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 │ 有期徒刑3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 98.2.7~98.2.8 │ 98.2.8~98.2.9 │98.1.28、98.2.4上午11時 │
│ │ │ │20分、98.2.4下午3時17分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嘉義地檢 │ 嘉義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2598號 │ 98年度偵字第2598號 │ 98年度偵字第4021號 │
├─┬─────────┼───────────┼───────────┼────────────┤
│最│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 98年度易字第859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7.31 │ 98.7.31 │ 98.8.24 │
├─┼─────────┼───────────┼───────────┼────────────┤
│確│法 院│ 嘉義地院 │ 嘉義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 98年度訴字第453號 │ 98年度易字第859號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9.21 │ 98.9.21 │ 98.9.28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是 │
├───────────┼───────────┼───────────┼────────────┤
│是 否 為 併 罰 之 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 南高分檢 │ 南高分檢 │ 彰化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88號 │ 98年度執字第88號 │ 98年度執字第5413號 │
│ │ (執行中) │ (執行中) │ (執行中)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詐 欺 │ 竊 盜 │ 強 盜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2次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98.1.30、98.2.5 │ 98.2.6 │ 98.2.7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4021號 │ 98年度偵字第4151號 │ 98年度偵字第4151號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859號 │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8.24 │ 98.9.2 │ 98.9.2 │
├─┼─────────┼───────────┼────────────┼────────────┤
│確│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859號 │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98年度訴字第1308、1402號│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9.28 │ 98.10.26 │ 98.10.2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是 │ 否 │ 否 │
├───────────┼───────────┼────────────┼────────────┤
│是 否 為 併 罰 之 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 98年度執字第5413號 │ 99年度執字第635號 │ 99年度執字第635號 │
│ │ (執行中) │ (執行中) │ (執行中)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編 號│ 7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年4月7次 │ │ │
├───────────┼────────────┼────────────┼────────────┤
│犯 罪 日 期│98年2月中旬至98年3月22日│ │ │
├───────────┼────────────┼────────────┼────────────┤
│偵 查 (自訴) 機 關│ 彰化地檢 │ │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偵字第4151號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1.30 │ │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上訴字第2174號 │ │ │
│決├─────────┼────────────┼────────────┼────────────┤
│ │判 決 確 定 日 期│ 98.12.18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是 否 為 併 罰 之 數罪│ 是 │ │ │
├───────────┼────────────┼────────────┼────────────┤
│備 註│ 彰化地檢 │ │ │
│ │ 99年度執字第635號 │ │ │
│ │ (執行中)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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