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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拾叁年䦉月。
理 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 文 雄
法 官 陳 如 玲
法 官 邱 顯 祥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
書記官 許 美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罪 名│竊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97.10.12 │97.10.12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偵字第9384號 │字第9352、10317號 │
│ │ │ │
├─┬──────┼─────────────┼─────────────┤
│最│法 院│ 彰化地院 │ 彰化地院 │
│後├──────┼─────────────┼─────────────┤
│事│案 號│97年度易字第2046號 │97年度訴字第340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02.02 │98.06.02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彰化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易字第492號 │97年度訴字第3408號 │
│ │ │ (程序駁回)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03.20 │98.07.20 │
├─┴──────┼─────────────┼─────────────┤
│是否為得易科 │ 是 │ 否 │
│罰金 之 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備 註│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5714號│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第6532號│
│ │ │ │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3 │ 4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16年8次 │有期徒刑1年6月3次 │
├────────┼─────────────┼─────────────┤
│犯 罪 日 期│97.07.09~97.10.08 │97.07.10~97.07.16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7年度偵 │彰化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字第9352、10317號 │字第9352、10317號 │
│ │ │ │
├─┬──────┼─────────────┼─────────────┤
│最│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98年度上訴字第147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10.15 │98.10.15 │
├─┼──────┼─────────────┼─────────────┤
│確│法 院│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定├──────┼─────────────┼─────────────┤
│判│案 號│99年度台上字第805號 │99年度台上字第805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9.02.05 │99.02.05 │
├─┴──────┼─────────────┼─────────────┤
│是否為得易科 │ 否 │ 否 │
│罰金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備 註│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55號│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1155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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