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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6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江 錫 麟
法 官 張 惠 立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慈 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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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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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公共危險 │強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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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犯 罪 日 期│98年4月19日 │98年6月1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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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13733號 │1548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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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199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98年11月26日 │99年1月2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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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中交簡字第1995號│98年度上訴字第2416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8年12月211日 │99年2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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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317號(中監 │2483號(中監 │
│ │105.12.21-106.6.20) │99.2.22-105.1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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