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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7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理 由甲○○因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廖 柏 基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呂 安 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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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贓物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6月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1年 │
├────────┼─────────┼─────────┼─────────┤
│犯 罪 日 期│98.06.05 │98.04.11 │98.05.24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
│年 度 案 號│字第2266號 │第10891號 │字第3959號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最├──────┼─────────┼─────────┼─────────┤
│後│ │98年度簡字第885號 │98年度易字第2054號│98年度訴字第4001號│
│事│案 號│ │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08.28 │ 98.07.31 │ 98.12.30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確├──────┼─────────┼─────────┼─────────┤
│定│ │98年度簡字第885號 │98年度易字第2054號│98年度訴字第4001號│
│判│案 號│ │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9.21 │ 98.08.29 │ 99.01.25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否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備 註│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8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 │第12568號(編號1-4│第14989號(編號1-4│第1456號(編號1-4 │
│ │定執行刑2年) │定執行刑2年) │定執行刑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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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
│宣 告 刑│有期徒刑7月 │有期徒刑5月 │ │
├────────┼─────────┼─────────┼─────────┤
│犯 罪 日 期│98.05.26 │98.05.04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 │
│年 度 案 號│字第3959號 │第14484號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 │98年度訴字第400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45│ │
│事│案 號│ │號 │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 98.12.30 │ 99.01.26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
│定│ │98年度訴字第4001號│98年度上易字第1945│ │
│判│案 號│ │號 │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98.01.25 │ 99.01.26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是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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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新股,定刑前執行至│
│ │第1456號(編號1-4 │第2822號 │101.05.17 │
│ │定執行刑2年)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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