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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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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竊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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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 │有期徒刑1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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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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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3.12 │97.7.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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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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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彰化地檢 │ 彰化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7年度毒偵字第1187號│98年度偵字第6271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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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058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7.05.30 │99.02.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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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彰化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定├─────────┼──────────┼──────────┼──────────┤
│判│案 號 │97年度訴字第1058號 │99年度上易字第166號 │ │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7.08.11 │99.02.01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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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 │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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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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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彰化地檢97年度執字第│彰化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7493號(98執緝61已執 │1182號 │ │
│ │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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