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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4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陸月。
理 由甲○○因販賣毒品、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何 秀 燕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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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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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2月 │ 有期徒刑7年6月 │ │
│ │ (14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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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7年11月2、17、18 │ │ │
│犯 罪 日 期│、19、20、21、22、│ 98.07.14 │ │
│ │24、25、27、28日及│ │ │
│ │97年12月4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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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97年度偵 │ 臺中地檢98年度偵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020號 │ 字第1771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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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104 │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 │ 號 │ 2616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0.15 │ 99.01.27 │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2104 │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 │ 號 │ 2616號 │ │
│決├──────┼─────────┼─────────┼──────────┤
│ │判 決│ 98.11.09 │ 99.02.12 │ │
│ │確 定 日 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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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得 易科│ 是 │ 否 │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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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
│罰 之 數 罪│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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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 臺中地檢99年度 │ │
│備 註 │第31號(本件定執行 │ 執字第2831號 │ │
│ │件定執行刑1年3月) │ 新股(107.4.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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