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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
理 由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就所犯各罪,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蔡 王金 全
法 官 劉 登 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 惠 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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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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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7年8月(共3次) │
├───────────┼────────────┼────────────┼────────────┤
│ 犯 罪 日 期 │ 98.07.14 │ 98.07.14 │ 98年7月3、4、14日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 │ 98年度毒偵字第2780號 │ 98年度偵字第17710號 │
├───┬───────┼────────────┼────────────┼────────────┤
│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訴字第3229號 │ 98年度訴字第3229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8.09.30 │ 98.09.30 │ 99.01.27 │
├───┼───────┼────────────┼────────────┼────────────┤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9年度台上字第633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355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1.29 │ 98.11.10 │ 99.02.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是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備 註 │ 99年度執更字第684號 │ 99年度執更字第684號 │ 99年度執字第2831號 │
│ │ (編號1-2定執行刑10月) │ (編號1-2定執行刑10月) │ (編號3-7定執行刑12年)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4 │ 5 │ 6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8月(共4次) │ 有期徒刑3年8月 │ 有期徒刑4年(共6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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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年6月初某日、98年6月中│ │98年5月30、31日及98年6月│
│ 犯 罪 日 期 │旬某日、98年7月初某日、 │ 98.7.14 │2、6日及98年7月14日(共2 │
│ │98年5月初某日 │ │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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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偵字第17710號 │ 98年度偵字第17710號 │ 98年度偵字第17710號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0號 │ 98年度上訴字2616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9.01.27 │ 99.01.27 │ 99.01.27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2.12 │ 99.02.12 │ 99.02.12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否 │ 否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是 │ 是 │
├───────────┼────────────┼────────────┼────────────┤
│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臺中地檢 │
│ 備 註 │ 99年度執字第2831號 │ 99年度執字第2831號 │ 99年度執字第2831號 │
│ │ (編號3-7定執行刑12年) │ (編號3-7定執行刑12年) │ (編號3-7定執行刑12年) │
└───────────┴────────────┴────────────┴────────────┘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
│ 編 號 │ 7 │ │ │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7年(共5次) │ │ │
├───────────┼────────────┼────────────┼────────────┤
│ │98年4月中旬某日、98年5月│ │ │
│ 犯 罪 日 期 │底某日、98年6月底某日、 │ │ │
│ │98年7月初某日、98年7月6 │ │ │
│ │日 │ │ │
├───────────┼────────────┼────────────┼────────────┤
│ 偵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 │
│ 年 度 案 號 │ 98年度偵字第17710號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 ├───────┼────────────┼────────────┼────────────┤
│最 後│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 │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9.01.27 │ │ │
├───┼───────┼────────────┼────────────┼────────────┤
│ │ 法 院 │ 中高分院 │ │ │
│確 定├───────┼────────────┼────────────┼────────────┤
│判 決│ 案 號 │ 98年度上訴字第2616號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9.02.12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 否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 是 │ │ │
├───────────┼────────────┼────────────┼────────────┤
│ │ 臺中地檢 │ │ │
│ 備 註 │ 99年度執字第2831號 │ 新股、定刑前執行 │ │
│ │ (編號3-7定執行刑12年) │ 至113.06.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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