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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7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
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亦同(即亦應為新舊法比較)。」
最高法院民國(下同)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
被告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受刑人甲○○因恐嚇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3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榮 龍
法 官 李 秋 娟
法 官 江 錫 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鄧 智 惠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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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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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 名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 │ 恐 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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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有期徒刑1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 │ │
│(保安處分/褫奪公權) │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有期徒刑1年10月 │
│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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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 罪 日 期 │ 92.10.3 │ 91.10.9 │ 91.06.12至 │
│ 年 月 日 │ │ │ 92年3月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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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偵 查(自訴)機 關 │ 臺中地檢 │ 基隆地檢 │ 臺中地檢 │
│ 年 度 及 案 號 │ 93年度偵字第7185號 │ 98年度偵緝字第196號 │ 92年度偵字第148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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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基隆地院 │ 中高分院 │
│ ├───────┼───────────────┼───────────────┼───────────┤
│最 後│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37號 │ 98年度訴字第702號 │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
│事實審├───────┼───────────────┼───────────────┼───────────┤
│ │ 判 決 日 期 │ 94.3.24 │ 98.7.22 │ 98.11.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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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 院 │ 臺中地院 │ 基隆地院 │ 中高分院 │
│ 確定 ├───────┼───────────────┼───────────────┼───────────┤
│ 判決 │ 案 號 │ 94年度簡字第37號 │ 98年度訴字第702號 │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
│ ├───────┼───────────────┼───────────────┼───────────┤
│ │ 判決確定日期 │ 94.05.11 │ 98.8.11 │ 98.12.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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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修正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 刑法第346條第1項、 │
│ 所 犯 法 條 │係條例第15條、刑法第214、216條│係條例第15條、刑法第214、216條│ 第302條第1項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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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 │ 是 │ 是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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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2月15日,如易科罰金以 │ │ │
│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 │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 已減刑 │ 不符減刑 │
│ │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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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4890號 │ 基隆地檢 │ │
│ 備 註│ (基隆地檢94年度執助字第247號)│ 98年度執字第2647號 │ 臺中地檢 │
│ ├───────────────┴───────────────┤ 99年度執字第1398號 │
│ │ 定應執行刑3月(98聲減207)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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