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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88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二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判決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黃 家 慧
法 官 楊 真 明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李 淑 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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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證 │ 恐嚇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月 │ 已減為有期徒刑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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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10.01 │ 92.05.25 │
├────────┼───────────┼───────────┤
│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98年度偵字第 │臺中地檢92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5242號 │93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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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432號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1.04 │ 98.11.30 │
├─┼──────┼───────────┼───────────┤
│確│法 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訴1432號 │96年度上更一字第358 號│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1.30 │ 98.12.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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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之案件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備 註│嘉義地檢99年度執助字第│臺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34號二股(社會勞動中) │139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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