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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0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與不得減刑之附表編號⒊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玖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經判決確定在案,受刑人現假釋中,依法視為減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第53條、95年7月1日修正公佈施行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佈,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20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30年。」
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次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
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
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二分之一。
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肅清煙毒條例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之罪,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受刑人已於95年3月2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
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⒈⒉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⒊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賴 恭 利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振 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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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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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肅清煙毒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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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3年1月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5年4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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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為減刑後之宣判 │有期徒刑1年6月15日 │有期徒刑2月 │不符減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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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86年1月間 │86年1月間 │85年12月中旬 │
│年 月 日 │ │ │86年1月中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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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中地檢86年度少連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少連偵字第│臺中地檢86年度少連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 │62號 │62號 │62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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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 │ │ │
│事├────────┼────────────┼────────────┼────────────┤
│實│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759號 │86年度訴字第759號 │87年度上重訴字第11號 │
│審│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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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 決 日 期 │87.01.16 │87.01.16 │88.01.20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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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中地院 │臺中地院 │最高法院 │
│定│ │ │ │ │
│判├────────┼────────────┼────────────┼────────────┤
│決│案 號 │86年度訴字第759號 │86年度訴字第759號 │88年度台上字第2695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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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確定日期 │87.03.23 │87.03.23 │88.05.27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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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犯法條 │肅清煙毒例第9條第1項 │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麻醉藥品管理條例第13條之│
│ │ │1第2項第4款 │1第2項第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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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 │第2條第2項 │不符減刑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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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中地檢88年執更字第2259│臺中地檢88年執更字第2259│臺中地檢88年執更字第2259│
│ │號 │號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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