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49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殺人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5年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6日以法矯字第099907929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3年5月7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許 文 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郭 蕙 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