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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3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9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拾年。
理 由
一、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
二、查受刑人甲○○因搶奪、竊盜、強盜、詐欺、強盜性交等數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玆檢察官聲請就如附表編號1至18所示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除附表編號8之罪名欄所載「攜帶凶器竊盜罪」應更正為「攜帶凶器強盜罪」、宣告刑欄所載「有期徒刑10月」應更正為「8年6月」,及附表編號17之犯罪日期欄所載「97年12月6日1時」應更正為「97年12月6日1時10分」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楊 真 明
法 官 王 國 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廖 昭 容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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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搶 奪 │ 搶 奪 │ 搶 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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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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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0月間某日 │ 97年12月2日 │ 97年12月7日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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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71號 │ 字第1371號 │ 字第1371號 │
├─┬──────┼─────────┼─────────┼─────────┤
│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
│ │ │ 號 │ 號 │ 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4月27日 │ 98年4月27日 │ 98年4月27日 │
├─┼──────┼─────────┼─────────┼─────────┤
│確│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
│ │ │ 號 │ 號 │ 號 │
│決├──────┼─────────┼─────────┼─────────┤
│ │判 決│ 98年6月5日 │ 98年6月5日 │ 98年6月5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2135號 │ 執字第2135號 │ 執字第2135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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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攜帶凶器竊盜罪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8日 │ 97年12月9日 │ 97年12月12日 │
│ │ │ │ 20時14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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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371號 │ 字第1371號 │ 字第340號 │
├─┬──────┼─────────┼─────────┼─────────┤
│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
│ │ │ 號 │ 號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4月27日 │ 98年4月27日 │ 98年3月31日 │
├─┼──────┼─────────┼─────────┼─────────┤
│確│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審訴字第254 │98年度上訴字第3208│
│ │ │ 號 │ 號 │ 號 │
│決├──────┼─────────┼─────────┼─────────┤
│ │判 決│ 98年6月5日 │ 98年6月5日 │ 98年9月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2135號 │ 執字第2135號 │ 執字第3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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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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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攜帶凶器竊盜罪 │ 攜帶凶器竊盜罪 │ 詐 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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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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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2日 │ 97年12月13日 │ 97年12月13日 │
│ │ 21時 │ 0時30分至2時30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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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0號 │ 字第340號 │ 字第3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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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0號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3月31日 │ 98年3月31日 │ 98年3月31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08│98年度上訴字第3208│98年度上訴字第3208│
│ │ │ 號 │ 號 │ 號 │
│決├──────┼─────────┼─────────┼─────────┤
│ │判 決│ 98年9月7日 │ 98年9月7日 │ 98年9月7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3304號 │ 執字第3304號 │ 執字第330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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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0 │ 11 │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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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竊 盜 │ 竊 盜 │ 詐 欺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6月 │
├────────┼─────────┼─────────┼─────────┤
│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13日 │ 97年12月17日 │ 97年10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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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新竹地檢98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340號 │ 字第340號 │ 字第384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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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新竹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100號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 98年度審竹簡字 │
│ │ │ │ │ 第794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3月31日 │ 98年3月31日 │ 98年11月12日 │
├─┼──────┼─────────┼─────────┼─────────┤
│確│法 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臺灣高等法院 │ 新竹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3208│98年度上訴字第3208│ 98年度審竹簡字 │
│ │ │ 號 │ 號 │ 第794號 │
│決├──────┼─────────┼─────────┼─────────┤
│ │判 決│ 98年9月7日 │ 98年9月7日 │ 98年12月1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是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8年度 │ 新竹地檢99年度 │
│ │ 執字第3304號 │ 執字第3304號 │ 執字第28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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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3 │ 1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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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結夥攜帶凶器竊盜罪│ 預備強盜罪 │ 攜帶凶器竊盜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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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8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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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4日 │ 97年12月4日 │ 97年12月4日 │
│ │ 4時 │ 6時 │ 9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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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387號 │ 字第29387號 │ 字第2938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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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 │ │ 678號 │ 678號 │ 678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7月27日 │ 98年7月27日 │ 98年7月27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 │ │ 678號 │ 678號 │ 678號 │
│決├──────┼─────────┼─────────┼─────────┤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 98年8月24日 │ 98年8月24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是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臺中地檢98年度 │ 臺中地檢98年度 │ 臺中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15882號 │ 執字第15882號 │ 執字第15882號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6 │ 17 │ 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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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結夥攜帶凶器竊盜罪│ 攜帶凶器竊盜罪 │ 強盜性交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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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16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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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年12月6日 │ 97年12月6日 │ 97年12月5日20 │
│ │ 1時 │ 1時 │ 時至同年月7日4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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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台中地檢97年度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29387號 │ 字第29387號 │ 字第29387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 678號 │ 678號 │ 198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年7月27日 │ 98年7月27日 │ 98年11月26日 │
├─┼──────┼─────────┼─────────┼─────────┤
│確│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重訴字第 │ 98年度上訴字第 │
│ │ │ 678號 │ 678號 │ 1983號 │
│決├──────┼─────────┼─────────┼─────────┤
│ │判 決│ 98年8月24日 │ 98年8月24日 │ 98年12月18日 │
│ │確 定 日 期│ │ │ │
├─┴──────┼─────────┼─────────┼─────────┤
│是 否 為 得 易科│ 否 │ 否 │ 否 │
│罰 金 之 案 件│ │ │ │
├────────┼─────────┼─────────┼─────────┤
│是 否 為 併│ 是 │ 是 │ 是 │
│罰 之 數 罪│ │ │ │
├────────┼─────────┼─────────┼─────────┤
│備 註 │ 臺中地檢98年度 │ 臺中地檢98年度 │ 臺中地檢98年度 │
│ │ 執字第15882號 │ 執字第15882號 │ 執字第1588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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