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09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貳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寄藏贓物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洪 耀 宗
法 官 許 文 碩
法 官 蔡 王 金 全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書記官 金 珍 華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1年1月 │ 有期徒刑7月 │ 有期徒刑4月 │
├────────┼──────────┼──────────┼──────────┤
│犯 罪 日 期│ 98.03.12 │ 98.03.12 │ 98年1月間某日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98年度偵字第│
│年 度 案 號│第1457、1974號 │第1457、1974號 │8740號 │
├─┬──────┼──────────┼──────────┼──────────┤
│最│法 院│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臺中地院 │
│後├──────┼──────────┼──────────┼──────────┤
│事│案 號│98年度訴字第2427號 │ 98年度訴字第2427號 │98年度易字第2951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8.14 │ 98.08.14 │ 98.11.13 │
├─┼──────┼──────────┼──────────┼──────────┤
│確│法 院│ 中高分院 │ 中高分院 │ 臺中地院 │
│定├──────┼──────────┼──────────┼──────────┤
│判│案 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上訴字第2071號│98年度易字第2951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10.19 │ 98.09.30 │ 98.12.0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否 │ 否 │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是 │
├────────┼──────────┼──────────┼──────────┤
│ 備 註│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
│ │第250號(98年度執字 │字第250號(98年度執 │第250號(98年度執字 │
│ │第13672號) │字第13672號) │第15685號) │
│ │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已定應執行刑1年9月執│
│ │行中(富股,100.5.14│行中(富股,100.5.14│行中(富股,100.5.14│
│ │至102.02.13) │至102.02.13) │至102.02.13) │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4 │ 5 │ │
├────────┼──────────┼──────────┼──────────┤
│罪 名│ 故買贓物 │ 寄藏贓物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10月 │ │
│ │ (共5次) │ (共3次) │ │
├────────┼──────────┼──────────┼──────────┤
│犯 罪 日 期│(1)98.01.31 │97年4月間至同年5月8 │ │
│ │(2)98.02.01 │日止 │ │
│ │(3)98.03.02 │ │ │
│ │(4)98.03.09 │ │ │
│ │(5)98.03.10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臺中地檢97年度偵字第│ │
│年 度 案 號│23041號等 │23041號等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最├──────┼──────────┼──────────┼──────────┤
│後│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355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 │
│事│ │98年度易字第302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10.07 │ 99.01.27 │ │
├─┼──────┼──────────┼──────────┼──────────┤
│ │法 院│ 臺中地院 │ 中高分院 │ │
│ │ │ (撤回上訴) │ │ │
│確├──────┼──────────┼──────────┼──────────┤
│定│案 號│98年度易字第2355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910號│ │
│判│ │98年度易字第3023號 │98年度上易字第1913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9.01.20 │ 99.01.27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 是 │ │
├────────┼──────────┼──────────┼──────────┤
│ 備 註 │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99年度執更字│ │
│ │第762號(99年度執字 │第762號(99年度執字 │ │
│ │第2672號) │第2671號) │ │
│ │已定應執行刑2年10月 │已定應執行刑2年10月 │ │
│ │執行中(富股,102. │執行中(富股,102. │ │
│ │02.14至104.12.13) │02.14至104.12.13)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