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99,聲,512,201003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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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4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99年3月19日以法矯字第0999007863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99年7月10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林 宜 民
法 官 何 秀 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 文 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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