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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3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 由甲○○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及減得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 增 瑜
法 官 梁 堯 銘
法 官 廖 柏 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曾 煜 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1 │2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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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偽造有價證券 │偽造文書 │偽造印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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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刑 │有期徒刑4年 │減為有期徒刑4月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
│犯罪日期 │92年11月間至93年3月7│90.7.6、 │94.11.19 │
│ │日 │90.08.20~90.0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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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93年度 │臺中地檢96年度 │臺中地檢96年度 │
│年 度 案 號 │偵緝字第1440號 │偵字第19267號 │偵字第19265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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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後├──────┼──────────┼──────────┼──────────┤
│事│案號 │93年度訴字第1544號 │97年度訴字第22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實├──────┼──────────┼──────────┼──────────┤
│審│判決日期 │96.07.31 │97.02.26 │97.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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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院 │臺北地院 │臺中地院 │中高分院 │
│定├──────┼──────────┼──────────┼──────────┤
│判│案號 │93年度訴字第1544號 │97年度訴字第227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6.08.27 │97.03.31 │97.12.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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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 │是 │是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是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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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臺中地檢96年度 │臺中地檢97年度 │臺中地檢98年度 │
│ │執助字第1385號 │執字第5501號 │執字第96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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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 │4 │ │ │
├────────┼──────────┼──────────┼──────────┤
│罪 名 │偽造文書 │ │ │
├────────┼──────────┼──────────┼──────────┤
│宣告刑 │減為有期徒刑4月 │ │ │
├────────┼──────────┼──────────┼──────────┤
│犯罪日期 │94.12.01 │ │ │
├────────┼──────────┼──────────┼──────────┤
│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6年度 │ │ │
│年 度 案 號 │偵字第19265號 │ │ │
├─┬──────┼──────────┼──────────┼──────────┤
│最│法院 │中高分院 │ │ │
│後├──────┼──────────┼──────────┼──────────┤
│事│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 │
│實├──────┼──────────┼──────────┼──────────┤
│審│判決日期 │97.12.04 │ │ │
├─┼──────┼──────────┼──────────┼──────────┤
│確│法院 │中高分院 │ │ │
│定├──────┼──────────┼──────────┼──────────┤
│判│案號 │97年度上訴字第2609號│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97.12.22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 │ │ │
│之案件 │ │ │ │
├────────┼──────────┼──────────┼──────────┤
│是否為併罰之數罪│是 │ │ │
├────────┼──────────┼──────────┼──────────┤
│備註 │臺中地檢98年度 │ │ │
│ │執字第969號【給股】 │ │ │
│ │【本件已假釋出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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