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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拾月。
理 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王 國 棟
法 官 黃 家 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劉 恒 宏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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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傷害 │強制性交 │強制性交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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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7年4月 │有期徒刑7年6月 │
│ │減刑為1月15日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95.09.10 │95.09.10 │95.09.10 │
├────────┼─────────┼─────────┼─────────┤
│偵查(自訴)機關│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彰化地檢95年度偵字│
│年 度 案 號│第8939號 │第8939號 │第893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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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中高分院 │中高分院 │
│最├──────┼─────────┼─────────┼─────────┤
│後│ │96年度訴字第2025號│96年度上訴字第 │96年度上訴字第 │
│事│案 號│ │2025號 │2025號 │
│實│ │ │ │ │
│審├──────┼─────────┼─────────┼─────────┤
│ │判 決 日 期│96.05.23 │96.10.04 │96.1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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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 院│彰化地院 │最高法院 │最高法院 │
│確├──────┼─────────┼─────────┼─────────┤
│定│ │96年度訴字第229號 │98年度台上字第6771│98年度台上字第 │
│判│案 號│ │號 │6771號 │
│決│ │ │ │ │
│ ├──────┼─────────┼─────────┼─────────┤
│ │判決確定日期│96.09.20 │98.11.19 │98.11.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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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彰化地檢97年度執減│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彰化地檢98年度執字│
│ │更字第23號(96年執 │第6868號 │第6868號 │
│ │6175號、易科罰金已│ │ │
│ │執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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