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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99年度聲字第5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9年度執聲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紀 綱
法 官 林 欽 章
法 官 張 智 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1 日
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 1 │ 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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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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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有期徒刑3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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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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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 │97.10.27 │98.04.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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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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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 台中地檢 │ 台中地檢 │ │
│年 度 案 號 │98年度毒偵緝字第88號│98年度偵字第23644號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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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 台中地院 │ 台中高分院 │ │
│後├─────────┼──────────┼──────────┼──────────┤
│事│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470號 │99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
│ │ │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98.05.18 │99.02.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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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 台中地院 │台中高分院 │ │
│ │ │ │ │ │
│定├─────────┼──────────┼──────────┼──────────┤
│判│案 號 │98年度易字第1470號 │99年度上易字第66號 │ │
│ │ │ │ │ │
│ │ │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98.06.08 │99.02.25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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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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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併罰之數罪 │是 │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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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台中地檢98年度執字第│台中地檢99年度執字第│ │
│ │8002號(已執畢) │3332號(尚未執行)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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