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金上訴字第1238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繼賢
選任辯護人 陳明欽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茂榮
選任辯護人 吳淑芬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松虎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莊宏忠
選任辯護人 林易佑律師
選任辯護人 黃文昌律師
選任辯護人 劉燕萍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誼靜
選任辯護人 於知慶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許培祥
選任辯護人 張紹斌律師
選任辯護人 魏雯祈律師
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金重訴字第1949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25461號、100年度偵字第14425號),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趙 春 碧
法 官 鄭 永 玉
法 官 林 宜 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雅 菁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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