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2,上易,1486,201706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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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上易字第14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保通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國賓
選任辯護人 張蓁騏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蔡國照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中)

上列被告等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0月15日所宣示之
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判決第四頁第一行(即犯罪事實欄)中有關「林永和」之記載,係屬贅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簡 源 希
法 官 何 志 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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