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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易字第56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葉俊宏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第一審判決(102 年度易字第3421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朱 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胡 美 娟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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