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1712,201508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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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1712號
103年度上訴字第172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素琴
上列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4年度上訴字第1712、1721號刑事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漏載「累犯」,應予更正補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已載明被告廖素琴犯本案之罪為累犯,並加重其刑(詳本院判決書第1頁、第19頁),惟於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4之主文欄卻未予記載「累犯」,顯係漏載,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一編號24主文欄漏繕「累犯」為顯然錯誤,揆諸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以裁定更正之。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 登 俊
法 官 賴 妙 雲
法 官 林 欽 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 妙 瑋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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