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TCHM,103,上訴,233,201405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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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上訴字第2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順成
選任辯護人 林志輝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順成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前經本院認為涉犯偽造有價證券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103年2月13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3年5月1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3年5月1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康 應 龍
法 官 張 靜 琪
法 官 吳 進 發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凃 瑞 芳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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