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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聲字第7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邱進豐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邱進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 由受刑人邱進豐因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恐嚇危害安全罪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及定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同 奇
法 官 張 智 雄
法 官 廖 穗 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 成 育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3 日
附表:受刑人邱進豐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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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1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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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妨害自由 │
│ │險罪 │(恐嚇危害安全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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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告 刑│有期徒刑3月 │有期徒刑2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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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 罪 日 期│103年01月24日 │102年04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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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自訴)機關│ 臺南地檢 │ 彰化地檢 │
│年 度 案 號│103年度偵字第2080號 │102年度偵字第371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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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後├──────┼──────────┼──────────┤
│事│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63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3年03月04日 │ 103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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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法 院│ 臺南地院 │ 臺中高分院 │
│定├──────┼──────────┼──────────┤
│判│案 號│103年度交簡字第638號│103年度上易字第154號│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3年04月07日 │ 103年04月0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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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得易科罰金、得易│是,得易科罰金、得易│
│、易服社會勞動之│服社會勞動 │服社會勞動 │
│案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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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註│ 臺南地檢 │ 彰化地檢 │
│ │103年度執字第3084號 │103年度執字第2259號 │
│ │(彰化地檢103年度執 │ │
│ │助字第243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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