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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上易字第296號
上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麗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794號,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110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陳麗萍犯如附表所示共27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
一、陳麗萍因於民國97年10月間向尤春芳承租位於彰化縣彰化市○○街00號房屋而相識,雙方往來期間,陳麗萍已積欠房租未清償,復見尤春芳對生活事務理解能力不佳,個性老實可欺,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交付日期前之某日,以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之詐欺方式,對尤春芳施以詐術,致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以附表所示之方式,交付如附表所示金額之款項予陳麗萍,其中如附表編號1、3、5、6、11、12、15、17、19、20、21、23、24、25、26各項,並係分別以相同或類似之虛偽事由接續為之(均詳如附表所示)。
嗣因陳麗萍始終未清償欠款,尤春芳於自己款項用磬後,轉向其他家人周轉,尤春芳家人發覺有異而向陳麗萍詢問後,尤春芳始知受騙。
二、案經尤春芳訴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4條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
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均係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現之理念,酌採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證據處分權原則,並強化言詞辯論主義,透過當事人等到庭所為之法庭活動,在使訴訟程序順暢進行之要求下,承認傳聞證據於一定條件內,得具證據適格,屬於傳聞法則之一環,基本原理在於保障被告之訴訟防禦反對詰問權。
是若被告對於證據之真正、確實,根本不加反對,完全認同者,即無特加保障之必要,不生所謂剝奪反對詰問權之問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本判決下列認定犯罪事實所引用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檢察官及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均表示無意見,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對該等證據內容異議,依上開規定,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並無人情施壓或干擾,亦無不當取供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本案之證據亦屬適當,是該等證據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上揭事實,業據被告陳麗萍於偵訊、原審審理及本院準備程序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尤春芳於檢察官訊問指、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
復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02年4月11日儲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交易明細及證人提出之被告所寫書之字據、本票及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在卷可資佐證;
而查被告所寫字據確有其自承假藉各種不實理由向證人詐騙之記載;
且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方法,亦有證人於偵查時提出之說明及在郵政國內匯款執據影本上之記載可佐。
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詐欺取財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核被告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
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詐欺取財罪共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㈡按如數行為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則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最高法院86年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要旨參照)。
惟接續犯之成立,非僅行為人主觀上係基於單一犯意,尚由於其所著手實行之自然意義上數行為,或因係於同一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所為,在時空上具有密切關係,且侵害同一法益(即學理上所謂「重覆性接續犯」),或因係組成犯罪行為之各動作,先行之低度行為,因尚未能完成其犯罪,而再繼續後行之高度行為,以促成其犯罪結果,致先行之低度行為應為後行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即學理上所謂「相續性接續犯」),因其各行為之獨立性均極為薄弱,乃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
故重覆進行之數個行為,需具有足令社會上一般人均認其不具獨立性,而應將之視為單一犯罪行為予以評價之時空上密切關係,始得認係接續犯(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548號判決參照)。
經查,本件被告所為如附表編號1、3、5、6、11、12、15、17、19、20、21、23、24、25、26所示各次犯行,分別有以相同或類似之多次虛偽事由,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致證人陷於錯誤而先後交付款項之情事(詳如各該編號所載),且侵害同一證人之法益,可認各該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認應以接續犯評價,較為合理,故應各論以接續犯。
檢察官起訴雖認應就如附表所示全部犯行,均應認為係接續認,而僅論以詐欺取財1罪;
然查附表所示被告向證人所為詐欺取財犯行,其犯罪時間自99年8月10日起至101年4月6日止,時間約近1年8月,自難認係數行為於同時或密切接近之時間實施;
又被告所實施之詐欺方法,亦非均相同,而係以各種不同之虛偽事由向證人實施詐騙行為;
其以相同或或類似之虛偽事由,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者,應分別論以接續犯,已如前述,其餘部分則應認與前開接續犯之要件不符,尚難論以接續犯。
準此,被告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7所示詐欺取財罪共27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起訴意旨認應全部論以接續犯1罪,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檢察官起訴書雖未敘及如附表編號26之⑰所示(即原判決附表編號105所示)之犯行,惟該部分犯行,與如附表編號26所示其餘犯行有接續犯之實質上一罪之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且經檢察官於原審準備程序時當庭更正,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
四、原審法院以被告之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原判決認就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全部犯行,應僅論以接續犯之詐欺取財一罪,尚有未洽。
被告上訴意旨以其自本案發生後,已積極與證人洽談償還欠款之方式,並應有履行賠償責任之可能。
原審卻未審酌及此,判決被告有期徒刑10月,量刑實屬過重。
及檢察官上訴意旨以被告歷經本件偵、審期間,迄今卻尚未賠償證人一分一毫,更見被告早已存僥倖之心而毫無悔意,然原審僅判處有期徒刑10月之刑度,量刑過輕等,雖均無理由,惟原審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爰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方法賺取金錢,竟以各種虛偽不實之事由,以詐騙之手法獲取財物,所為實不足取;
且其先後騙取證人次數、金額眾多,使證人遭受相當金額之財產損害,且自偵查期間起多次表示將賠償告訴人,並曾於偵查期間與證人於原審法院彰化簡易庭達成民事之調解(102年度司彰調字第37號),卻迄今仍未履行賠償責任,顯未積極填補證人因被告犯罪所生之損害;
復參酌被告為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平日從事清潔工之工作、已婚之生活狀況,對證人所造成之財產之損害非輕,暨被告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另又修正刑法第50條雖已由總統於102年1月23日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5日起生效施行;
惟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屬得易科罰金罪,修正前、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對於本案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並不生影響,故尚無庸為新舊法之比較。
五、被告陳麗萍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爰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家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胡 忠 文
法 官 林 源 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周 巧 屏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詐欺方式 │交付日期 │交付方式│詐欺所得 │所犯罪名及所處之刑 │
│ │ │ │ │(新臺幣)│ │
├──┼──────────────┼──────┼────┼─────┼──────────┤
│1 │陳麗萍向尤春芳謊稱有醫療糾紛│99年8月10日 │臨櫃匯款│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遭法院判處易科罰金,如未繳納│ │至陳麗萍│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將被執行,無法領錢清償積欠尤├──────┤中華郵政├─────┤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春芳之債務,使尤春芳陷於錯誤│99年8月19日 │第008115│10,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00000000│ │ │
│ │錢予陳麗萍。 ├──────┤號帳戶 ├─────┤ │
│ │ │99年8月25日 │ │25,000元 │ │
├──┼──────────────┼──────┼────┼─────┼──────────┤
│2 │陳麗萍向尤春芳謊稱電話費未繳│99年8月26日 │同上 │7,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將被停機,即無法聯絡尤春芳│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借款清償事宜,使尤春芳陷於錯│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元折算壹日。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3 │①陳麗萍謊稱沒錢繳開刀費用,│99年8月27日 │同上 │4,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即無法健康的工作賺錢還債,│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或借錢還債,使尤春芳陷於錯│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元折算壹日。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沒錢繳住院費用,│99年8月31日 │同上 │8,000元 │ │
│ │ 如未繳清辦出院,即無法出去│ │ │ │ │
│ │ 辦理還錢事宜,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渠健保費長期未繳│99年9月2日 │同上 │13,000元 │ │
│ │ ,不繳的話,以後所繳醫藥費│ │ │ │ │
│ │ 更貴,將無力負擔,使尤春芳│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謊稱沒錢付點滴費,即│99年9月3日 │同上 │5,000元 │ │
│ │ 無法健康的償債,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謊稱沒錢付醫藥費,即│99年9月6日 │同上 │3,500元 │ │
│ │ 無法健康的償債,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⑥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出院醫藥│99年10月1日 │同上 │5,000元 │ │
│ │ 費,就無法工作或借款還錢給│ │ │ │ │
│ │ 尤春芳,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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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陳麗萍謊稱欠中國信託銀行款項│99年9月1日 │同上 │1,5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無力償還,如不清償即無法借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還錢,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元折算壹日。 │
│ │麗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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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①陳麗萍謊稱沒錢付房租、車資│99年9月10日 │同上 │6,5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就不能進入租屋處取證件,│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辦理貸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元折算壹日。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沒錢至法院繳款及│99年9月13日 │同上 │7,000元 │ │
│ │ 支付車資,人身自由將受限制│ │ │ │ │
│ │ ,無法還款,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沒錢付機車修理費│99年9月14日 │同上 │6,000元 │ │
│ │ 及電話費,就無法外出工作及│ │ │ │ │
│ │ 聯絡貸款事宜,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互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修理機車│99年10月15日│同上 │6,000元 │ │
│ │ 費用及電話費,就無法騎車外│ │ │ │ │
│ │ 出工作及以電話聯絡借貸事宜│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
│ │ 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臺中之房│99年10月20日│同上 │11,000元 │ │
│ │ 租,無法進入租屋處拿到相關│ │ │ │ │
│ │ 證件辦理貸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⑥陳麗萍謊稱沒錢修車,就無法│99年11月22日│同上 │4,000元 │ │
│ │ 上班工作還錢,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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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①陳麗萍佯稱為銀行之王姓行員│99年9月15日 │同上 │1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去電向尤春芳表示: 96年陳│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麗萍積欠台新銀行行員款項,├──────┼────┼─────┤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被銀行自動扣款,致陳麗萍戶│99年9月16日 │同上 │15,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 頭存款不足,需匯入15,000元│ │ │ │ │
│ │ ,以證明陳麗萍資力,才可以│ │ │ │ │
│ │ 向銀行貸款,並表示日後會退│ │ │ │ │
│ │ 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接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佯稱為銀行之王姓行員│99年9月20日 │同上 │10,000元 │ │
│ │ ,去電向尤春芳表示:法院說 │ │ │ │ │
│ │ 陳麗萍之罰鍰並未繳清,要再│ │ │ │ │
│ │ 匯入1萬元至陳麗萍帳戶,日 │ │ │ │ │
│ │ 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9月21日 │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表示:陳麗萍之支票 │ │ │ │ │
│ │ 放太久,要匯入5,000元至陳 │ │ │ │ │
│ │ 麗萍帳戶,該支票才可兌現,│ │ │ │ │
│ │ 日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9月29日 │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還需再匯入 │ │ │ │ │
│ │ 5,000元至陳麗萍帳戶,陳麗 │ │ │ │ │
│ │ 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5日 │同上 │6,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之帳 │ │ │ │ │
│ │ 戶遭台新銀行扣款6,000元, │ │ │ │ │
│ │ 須補足6,000元至陳麗萍帳戶 │ │ │ │ │
│ │ ,陳麗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⑥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8日 │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之帳戶│ │ │ │ │
│ │ 遭台新銀行扣款10,000元,須 │ │ │ │ │
│ │ 補足10,000元至陳麗萍帳戶,│ │ │ │ │
│ │ 陳麗萍才得借款云云,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⑦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11日│同上 │14,000元 │ │
│ │ 電表示:由於其自身疏忽未送 │ │ │ │ │
│ │ 出匯款資料,要再匯14,000元│ │ │ │ │
│ │ 至陳麗萍帳戶,陳麗萍才得借│ │ │ │ │
│ │ 款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⑧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18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其借陳麗萍 │ │ │ │ │
│ │ 10,000元,因其有急用要求尤│ │ │ │ │
│ │ 春芳先替陳麗萍償還云云,使│ │ │ │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 │
│ │⑨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25日│同上 │1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銀行匯款予 │ │ │ │ │
│ │ 陳麗萍需手續費15,000元該手│ │ │ │ │
│ │ 續費日後將退還給尤春芳,且│ │ │ │ │
│ │ 將於10月26日連同陳麗萍之借│ │ │ │ │
│ │ 款一起匯出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⑩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0月27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麗芳表示:因其偷改匯 │ │ │ │ │
│ │ 款日期,被銀行經理責備,得│ │ │ │ │
│ │ 再補手續費,該手續費日後將│ │ │ │ │
│ │ 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⑪陳麗萍佯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99年11月3日 │同上 │5,000元 │ │
│ │ 去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之 │ │ │ │ │
│ │ 貸款扣款,要求尤春芳先代繳│ │ │ │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⑫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8日 │同上 │3,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還要再匯3,0│ │ │ │ │
│ │ 00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⑬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10日│同上 │2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法院那邊還 │ │ │ │ │
│ │ 要再匯25,000元,將於11月25│ │ │ │ │
│ │ 日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 │
│ │⑭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11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要繳手續費云│ │ │ │ │
│ │ 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
│ │ 陳麗萍。 │ │ │ │ │
│ ├──────────────┼──────┼────┼─────┤ │
│ │⑮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19日│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大眾銀行從 │ │ │ │ │
│ │ 陳麗萍戶頭扣5,000元,金額 ├──────┼────┼─────┤ │
│ │ 不夠所以須再補匯云云,使尤│99年11月19日│同上 │5,000元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欄所│ │ │ │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
│ │ 萍。 │ │ │ │ │
│ ├──────────────┼──────┼────┼─────┤ │
│ │⑯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24日│同上 │2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中國信託銀 │ │ │ │ │
│ │ 行扣陳麗萍帳戶裡20,000元,│ │ │ │ │
│ │ 所以要再補入云云,使尤春芳│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⑰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1月25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至銀 │ │ │ │ │
│ │ 行鬧事要交保,要尤春芳支付│ │ │ │ │
│ │ 保釋金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⑱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王│99年12月6日 │同上 │5,000元 │ │
│ │ 姓女子去電向尤春方表示:陳 │ │ │ │ │
│ │ 麗萍之貸款要尤春芳先代繳云│ │ │ │ │
│ │ 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
│ │ 陳麗萍。 │ │ │ │ │
│ ├──────────────┼──────┼────┼─────┤ │
│ │⑲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10日│同上 │2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法院說陳麗 │ │ │ │ │
│ │ 萍要繳錢,其銀行之許經理也│ │ │ │ │
│ │ 有幫忙繳納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⑳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13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其銀行之經理│ │ │ │ │
│ │ 幫忙繳5,000元,要求尤春芳 │ │ │ │ │
│ │ 再補繳10,000元云云,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㉑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16日│同上 │3,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要預繳匯款手│ │ │ │ │
│ │ 續費,日後將退還云云,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㉒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17日│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要預繳匯款手│ │ │ │ │
│ │ 續費,日後將退還云云,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㉓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24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帳戶 │ │ │ │ │
│ │ 內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要求│ │ │ │ │
│ │ 尤春芳匯款至陳麗萍帳戶,日│ │ │ │ │
│ │ 後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㉔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99年12月28日│同上 │1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帳戶 │ │ │ │ │
│ │ 內須有一定金額之存款,要求│ │ │ │ │
│ │ 尤春芳匯款至陳麗萍帳戶,日│ │ │ │ │
│ │ 後將會退還云云,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㉕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1月3日 │同上 │5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因警察至銀 │ │ │ │ │
│ │ 行查大筆匯款,為證明全部之│ │ │ │ │
│ │ 錢是尤春芳所匯入,要匯入 │ │ │ │ │
│ │ 50,000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7 │陳麗萍謊稱其將向銀行借款以償│99年9月27日 │同上 │3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還積欠尤春芳之債務,惟銀行表│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示其之帳戶必須要有35,000元方│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能借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元折算壹日。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
│ │陳麗萍。 │ │ │ │ │
├──┼──────────────┼──────┼────┼─────┼──────────┤
│8 │陳麗萍謊稱沒錢生活,使尤春芳│99年11月2日 │同上 │1,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 │ │ │元折算壹日。 │
├──┼──────────────┼──────┼────┼─────┼──────────┤
│9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至法院辦事│99年12月8日 │同上 │2,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之手續費及車資,如無法解決法│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院的糾紛,就無法工作或借貸還│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錢給尤春芳,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元折算壹日。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10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就無法│100年5月13日│同上 │6,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進入租屋處取得貸款證件,辦理│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貸款清償尤春芳,使尤春芳陷於│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問、方式交│ │ │ │元折算壹日。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11 │陳麗萍謊稱沒錢繳銀行手續費,│100年5月19日│同上 │1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無法辦理貸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誤而接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100年5月20日│同上 │5,000元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元折算壹日。 │
├──┼──────────────┼──────┼────┼─────┼──────────┤
│12 │①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將從大陸│100年5月25日│同上 │1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地區匯款20萬元予尤春芳用以│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清償,但須尤春芳支付匯款手│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續費,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元折算壹日。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關心匯款│100年5月27日│同上 │10,000元 │ │
│ │ 一事,拜託朋友至銀行問何時│ │ │ │ │
│ │ 可領,說定6月7日,但須再繳│ │ │ │ │
│ │ 10,000元才可領取,使尤春芳│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其老闆娘將從大陸│100年5月31日│同上 │10,000元 │ │
│ │ 地區匯款20萬元予尤春芳用以│ │ │ │ │
│ │ 清償,但銀行通知需再補10,0│ │ │ │ │
│ │ 00元費用,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13 │陳麗萍謊稱銀行行員告知其須繳│100年6月1日 │同上 │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15,000元,渠已向公司借款10,0│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00元,不足部分其無力支付,遂│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因此向尤春芳借款5,000元,使 │ │ │ │元折算壹日。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14 │陳麗萍謊稱沒錢清償之前向公司│100年6月3日 │同上 │1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挪用公款之款項,因此會失去工│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作,無法賺錢清償,使尤春芳陷│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元折算壹日。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15 │①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6月10日│同上 │1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元折算壹日。 │
│ ├──────────────┼──────┼────┼─────┤ │
│ │②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6月15日│同上 │20,000元 │ │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警察調查其老闆娘│100年6月20日│同上 │20,000元 │ │
│ │ 之帳戶,為證明帳戶資金流向│ │ │ │ │
│ │ 正常,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6月22日│同上 │25,000元 │ │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6月24日│同上 │15,000元 │ │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⑥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7月18日│同上 │20,000元 │ │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⑦陳麗萍佯稱為陳麗萍之老闆娘│100年7月25日│同上 │10,000元 │ │
│ │ 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16 │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7月│100年6月28日│同上 │1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7日可領到錢,但須再匯入15,00│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0元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元折算壹日。 │
│ │予陳麗萍。 │ │ │ │ │
├──┼──────────────┼──────┼────┼─────┼──────────┤
│17 │①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7月12日│同上 │2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電向尤春芳表示:警察要查詢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帳戶,所以需尤春芳匯款到陳│100年7月15日│同上 │30,000元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麗萍帳戶,證明款項合法,才│ │ │ │元折算壹日。 │
│ │ 可以在特定日期領到陳麗萍之│ │ │ │ │
│ │ 錢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接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7月20日│同上 │3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警察要查詢 │ │ │ │ │
│ │ 帳戶,所以需尤春芳匯款到陳│ │ │ │ │
│ │ 麗萍帳戶,證明款項合法,才│ │ │ │ │
│ │ 可以在特定日期領到陳麗萍之│ │ │ │ │
│ │ 錢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18 │陳麗萍謊稱至高雄銀行簽資料沒│100年7月29日│同上 │16,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錢繳費用,就無法貸款,使尤春│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元折算壹日。 │
├──┼──────────────┼──────┼────┼─────┼──────────┤
│19 │①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無法│100年8月1日 │同上 │5,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進入租屋處,取得相關貸款證│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件,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元折算壹日。 │
│ │ 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及貸款│100年8月4日 │同上 │20,000元 │ │
│ │ ,即無法進入租屋處取得相關│ │ │ │ │
│ │ 貸款證件,在銀行之信用亦會│ │ │ │ │
│ │ 有瑕疵,而無法貸款還錢,使│ │ │ │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沒錢繳房租及貸款│100年9月8日 │同上 │5,000元 │ │
│ │ ,即無法進入租屋處取得相關├──────┼────┼─────┤ │
│ │ 貸款證件,在銀行之信用亦會│100年9月9日 │同上 │6,000元 │ │
│ │ 有瑕疵,而無法貸款還錢,使│ │ │ │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接續於右欄│ │ │ │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
│ │ 麗萍。 │ │ │ │ │
├──┼──────────────┼──────┼────┼─────┼──────────┤
│20 │①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 │100年9月13日│同上 │1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銀行保管陳麗萍帳戶之金錢需│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
│ │ 保管費,日後將會退還云云,│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元折算壹日。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
│ │ 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 │100年9月15日│同上 │15,000元 │ │
│ │ 銀行保管陳麗萍帳戶之金錢需│ │ │ │ │
│ │ 保管費,日後將會退還云云,│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
│ │ 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要│100年9月16日│同上 │9,000元 │ │
│ │ 求尤春芳支付渠為陳麗萍所代│ │ │ │ │
│ │ 繳之錢,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向│100年9月19日│同上 │20,000元 │ │
│ │ 尤春芳表示:陳麗萍需向法院 │ │ │ │ │
│ │ 繳納保證金,警局分局長已幫│ │ │ │ │
│ │ 忙借陳麗萍10,000元,仍不足│ │ │ │ │
│ │ ,需尤春芳借陳麗萍20,000元│ │ │ │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表│100年9月23日│同上 │15,000元 │ │
│ │ 示:陳麗萍要交保須交保費用 │ │ │ │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⑥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10月4日│同上 │1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至法 │ │ │ │ │
│ │ 院取支票之用,日後將會退還│ │ │ │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⑦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10月12 │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需繳交領款 │日 │ │ │ │
│ │ 手續費,日後將會退還云云,│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
│ │ 萍。 │ │ │ │ │
│ ├──────────────┼──────┼────┼─────┤ │
│ │⑧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10月14 │同上 │5,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需再繳交領 │日 │ │ │ │
│ │ 款手續費,日後將會退還云云│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
│ │ 麗萍。 │ │ │ │ │
│ ├──────────────┼──────┼────┼─────┤ │
│ │⑨陳麗萍佯稱為銀行王姓行員去│100年10月17 │同上 │20,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其因偷改匯 │日 │ │ │ │
│ │ 款日被主管罵,須再補20,000│ │ │ │ │
│ │ 元手續費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⑩麗萍佯稱為銀行潘姓行員去電│100年10月20 │同上 │10,000元 │ │
│ │ 向尤春芳表示:陳麗萍借款一 │日 │ │ │ │
│ │ 事若順利結束,手續費應為40│ │ │ │ │
│ │ ,000元,所以須再補10,000元│ │ │ │ │
│ │ 之手續費云云,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⑪陳麗萍謊稱銀行主管表示陳麗│100年10月27 │同上 │20,000元 │ │
│ │ 萍帳戶內餘額要有80,000元才│日 │ │ │ │
│ │ 得借款,因餘額不夠,向尤春│ │ │ │ │
│ │ 芳借款20,000元,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⑫陳麗萍佯稱為銀行潘姓行員去│100年11月1日│同上 │26,000元 │ │
│ │ 電向尤春芳表示:銀行錢已匯 │ │ │ │ │
│ │ 出,接著陳麗萍要至二林警察│ │ │ │ │
│ │ 局辦理,須快辦要繳26,000元│ │ │ │ │
│ │ 云云,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21 │①陳麗萍謊稱為讓法院盡快結案│100年9月26日│同上 │1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以儘速償還尤春芳之欠款,│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 需要10,000元,使尤春芳陷於│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元折算壹日。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女法官很強勢,要│100年9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
│ │ 其再繳15,000元,其無力支付│ │ │ │ │
│ │ 遂向尤春芳借款,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22 │陳麗萍謊稱沒錢支付前往員林領│100年10月7日│同上 │8,5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取支票之費用及車資,使尤春芳│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元折算壹日。 │
├──┼──────────────┼──────┼────┼─────┼──────────┤
│23 │①陳麗萍謊稱警察表示其要取款│100年11月4日│現金交付│25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須帳戶內有400,000元現金才 │ │ │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可領取,遂向尤春芳借款250,│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元折算壹日。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警察表示渠要取款│100年11月13 │現金交付│150,000元 │ │
│ │ 須帳戶內有400,000元現金才 │日 │ │ │ │
│ │ 可領取,遂向尤春芳借款150,│ │ │ │ │
│ │ 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24 │陳麗萍謊稱無力清償用身分證借│100年11月22 │臨櫃匯款│1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款之30,000元,即無法取得身分│日 │至陳麗萍│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證辦理貸款,使尤春芳陷於錯誤├──────┤中華郵政├─────┤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100年11月22 │第008115│5,000元 │元折算壹日。 │
│ │錢予陳麗萍。 │日 │00000000│ │ │
│ │ ├──────┤號帳戶 ├─────┤ │
│ │ │100年11月25 │ │25,000元 │ │
│ │ │日 │ │ │ │
├──┼──────────────┼──────┼────┼─────┼──────────┤
│25 │①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疏失須賠│100年12月2日│同上 │20,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償老闆l0,000元,否則會被老│ │ │ │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 │ 闆告,而無法工作還錢,並謊│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稱無力支付1萬元房租及電費 │ │ │ │元折算壹日。 │
│ │ ,將無法進入租屋處,取得貸│ │ │ │ │
│ │ 款相關證件,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疏失須賠│100年12月7日│同上 │15,000元 │ │
│ │ 償老闆15,000元,若不賠償將│ │ │ │ │
│ │ 會被告,無法工作還錢,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③陳麗萍謊稱因職務上之疏失,│100年12月13 │同上 │13,000元 │ │
│ │ 其老闆揚言提告,要求陳麗萍│日 │ │ │ │
│ │ 清償其老闆娘借款之20萬元,│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 │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 │ │ │ │
│ │ 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謊稱無力償還其所積欠│101年1月3日 │同上 │15,000元 │ │
│ │ 老闆之錢會被告,將無法工作│ │ │ │ │
│ │ 還錢,遂向尤春芳借款,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⑤陳麗萍謊稱無力償還其所積欠│101年1月6日 │現金交付│20,000元 │ │
│ │ 老闆之錢會被告,將無法工作│ │ │ │ │
│ │ 還錢,遂向尤春芳借款,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26 │①陳麗萍謊稱遭法院判處罰鍰,│100年12月8日│臨櫃匯款│6,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 無力支付,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至陳麗萍│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交付金錢│ │中華郵政│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 予陳麗萍。 │ │第008115│ │元折算壹日。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②陳麗萍謊稱遭法院判處罰鍰,│100年12月16 │同上 │10,000元 │ │
│ │ 無力支付,使尤春芳陷於錯誤│日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③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0年12月20 │同上 │25,000元 │ │
│ │ 被告須繳納50,000元,仍不足│日 │ │ │ │
│ │ 25,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④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0年12月22 │同上 │15,000元 │ │
│ │ 陳麗萍之帳戶內須有15,000元│日 │ │ │ │
│ │ 之餘額,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⑤陳麗萍佯稱為銀行行員表示因│100年12月23 │同上 │5,000元 │ │
│ │ 扣款昨天15,000元中之5,000 │日 │ │ │ │
│ │ 元支付被告貸款,所以要再補│ │ │ │ │
│ │ 5,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⑥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0年12月26 │同上 │20,000元 │ │
│ │ 陳麗萍的帳戶遭健保局扣除健│日 │ │ │ │
│ │ 保費15,000元,所以須再補20│ │ │ │ │
│ │ ,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⑦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0年12月28 │同上 │25,000元 │ │
│ │ 陳麗萍被拘留很可憐,要尤春│日 │ │ │ │
│ │ 芳幫陳麗萍交保,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 │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⑧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1月11日│臨櫃匯款│30,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須有50,000元,要│ │至陳麗萍│ │ │
│ │ 求尤春芳匯款,使尤春芳陷於│ │中華郵政│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第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00000000│ │ │
│ │ │ │153023號│ │ │
│ │ │ │帳戶 │ │ │
│ ├──────────────┼──────┼────┼─────┤ │
│ │⑨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1月13日│同上 │10,000元 │ │
│ │ 先前有為陳麗萍代墊款項,要│ │ │ │ │
│ │ 求尤春芳為陳麗萍清償,使尤│ │ │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⑩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1月17日│同上 │10,000元 │ │
│ │ 1月19日11時可自法院領回款 │ │ │ │ │
│ │ 項,但要再匯10,000元始得領│ │ │ │ │
│ │ 取,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 │ │ │ │
│ │ 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 │ │ │ │
│ │ 陳麗萍。 │ │ │ │ │
│ ├──────────────┼──────┼────┼─────┤ │
│ │⑪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1月30日│臨櫃匯款│25,000元 │ │
│ │ 陳麗萍需再繳款,使尤春芳陷│ │至陳麗萍│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 │中華郵政│ │ │
│ │ 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第008115│ │ │
│ │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⑫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2月3日 │同上 │15,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存款不可全匯空 │ │ │ │ │
│ │ ,因匯款人員全匯空,所以要│ │ │ │ │
│ │ 補匯20,000元,並表示其已幫│ │ │ │ │
│ │ 忙匯5,000元,要求尤春芳匯 │ │ │ │ │
│ │ 款15,000元,且表示2月8日即│ │ │ │ │
│ │ 可領回302萬元云云,使尤春 │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⑬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向尤│101年2月6日 │同上 │15,000元 │ │
│ │ 春芳催討之前為陳麗萍代墊之│ │ │ │ │
│ │ 15,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誤│ │ │ │ │
│ │ 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 │ │ │ │
│ │ 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⑭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要求│101年2月10日│臨櫃匯款│10,000元 │ │
│ │ 尤春芳清償之前為陳麗萍代墊│ │至楊園郵│ │ │
│ │ 之錢,並要求尤春芳匯入楊園│ │局第0081│ │ │
│ │ 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 │00000000│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75號帳戶│ │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
│ │ 麗萍。 │ │ │ │ │
│ ├──────────────┼──────┼────┼─────┤ │
│ │⑮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2月13日│臨櫃匯款│20,000元 │ │
│ │ 2月15日即可領款,但要求尤 │ │至陳麗萍│ │ │
│ │ 春芳要繳20,000元,使尤春芳│ │中華郵政│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第008115│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00000000│ │ │
│ │ │ │號帳戶 │ │ │
│ ├──────────────┼──────┼────┼─────┤ │
│ │⑯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2月14日│同上 │5,000元 │ │
│ │ 2月15即可領款,但要繳25,00│ │ │ │ │
│ │ 0元,而非20,000元,所以再 │ │ │ │ │
│ │ 補5,000元,使尤春芳陷於錯 │ │ │ │ │
│ │ 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 │ │ │ │
│ │ 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⑰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2月16日│同上 │2,000元 │ │
│ │ 2月20日即可領款,但要求尤 │ │ │ │ │
│ │ 春芳要繳2,000元,使尤春芳 │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⑱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要求│101年2月17日│同上 │3,000元 │ │
│ │ 尤春芳代陳麗萍繳費,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⑲陳麗萍佯稱法院王姓人員表示│101年2月24日│無摺存款│15,000元 │ │
│ │ 陳麗萍之老闆要借陳麗萍15, │ │至陳麗萍│ │ │
│ │ 000元以支付領取款項之相關 │ │中華郵政│ │ │
│ │ 費用,結果沒有,最後要求尤│ │第008115│ │ │
│ │ 春芳替陳麗萍匯入,使尤春芳│ │00000000│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號帳戶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⑳陳麗萍佯稱法院王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1日 │同上 │10,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全匯空不│ │ │ │ │
│ │ 行,要留10,000元,1天後再 │ │ │ │ │
│ │ 由陳麗萍自行清償尤春芳,使│ │ │ │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 │
│ │㉑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之莊│101年3月2日 │同上 │5,000元 │ │
│ │ 姓女子表示陳麗萍帳戶內之存│ │ │ │ │
│ │ 款要留15,000元非10,000元,│ │ │ │ │
│ │ 遂要求尤春芳再補足,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㉒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7日 │同上 │15,000元 │ │
│ │ 因為之前法院王姓人員事情辦│ │ │ │ │
│ │ 錯被投訴已辭職,但須尤春芳│ │ │ │ │
│ │ 再匯入15,000元,使尤春芳陷│ │ │ │ │
│ │ 於錯誤而於右欄所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㉓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9日 │同上 │20,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要留35, │ │ │ │ │
│ │ 000元,非15,000元,所以須 │ │ │ │ │
│ │ 再補足,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 │ │ │ │
│ │ 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 │ │ │ │
│ │ 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㉔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15日│同上 │25,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須有85,0│ │ │ │ │
│ │ 00元,其代墊25,000元,要求│ │ │ │ │
│ │ 尤春芳支付25,000元,並表示│ │ │ │ │
│ │ 3月20日可領取全部款項,使 │ │ │ │ │
│ │ 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 │ │ │ │
│ │ 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 │
│ │㉕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16日│同上 │20,000元 │ │
│ │ 主管說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須│ │ │ │ │
│ │ 有10萬元,不夠要補足,3月 │ │ │ │ │
│ │ 21日可領取全部款項,使尤春│ │ │ │ │
│ │ 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㉖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20日│同上 │25,000元 │ │
│ │ 要求尤春芳支付其先前為陳麗│ │ │ │ │
│ │ 萍代墊之款項,使尤春芳陷於│ │ │ │ │
│ │ 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方式│ │ │ │ │
│ │ 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㉗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22日│同上 │15,000元 │ │
│ │ 陳麗萍帳戶內之存款原留105 │ │ │ │ │
│ │ ,000元,正確應為12萬元,所│ │ │ │ │
│ │ 以再補足15,000元,使尤春芳│ │ │ │ │
│ │ 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間、│ │ │ │ │
│ │ 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㉘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
│ │ 陳麗萍戶頭內之12萬元全匯空├──────┼────┼─────┤ │
│ │ ,現在另外要留3萬元,使尤 │101年3月27日│同上 │15,000元 │ │
│ │ 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示時│ │ │ │ │
│ │ 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㉙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3月30日│同上 │18,000元 │ │
│ │ 陳麗萍的部分要再匯35,000元├──────┼────┼─────┤ │
│ │ ,但匯單上不能寫尤春芳匯的│101年3月30日│同上 │17,000元 │ │
│ │ 名字,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 │ │ │ │
│ │ 右欄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 │ │ │ │
│ │ 予陳麗萍。 │ │ │ │ │
│ ├──────────────┼──────┼────┼─────┤ │
│ │㉚陳麗萍佯稱法院莊姓人員表示│101年4月6日 │同上 │10,000元 │ │
│ │ 主管說要押3萬,不夠要補足 │ │ │ │ │
│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 │ │ │ │
│ │ 所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 │ │ │ │
│ │ 麗萍。 │ │ │ │ │
├──┼──────────────┼──────┼────┼─────┼──────────┤
│27 │陳麗萍謊稱無力支付過年短期至│101年1月22日│現金交付│3,000元 │陳麗萍犯詐欺取財罪,│
│ │臺北工作車資費用,如果無法工│ │ │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
│ │作,就無法賺錢清償尤春芳債務│ │ │ │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
│ │,使尤春芳陷於錯誤而於右欄所│ │ │ │元折算壹日。 │
│ │示時間、方式交付金錢予陳麗萍│ │ │ │ │
│ │。 │ │ │ │ │
├──┴──────────────┴──────┴────┴─────┴──────────┤
│ 總金額:203萬元 │
└──────────────────────────────────────────────┘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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